1. 申請對象
初步建議邀請對象為:
一、有測試薄膜(環工)相關創新技術需求之學界、設備商及操作商。
二、承接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及水利局轄下計畫且有測試場域需求者。
三、再生水用水人或潛在用戶:如台灣中油公司大林廠,中石化公司小港廠,李長榮科技(股)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股)公司及中國鋼鐵(股)公司等單位。
註:此處僅為建議可邀請之申請對象,並無進行相關規範。
2. 申請測試設備及項目
本計畫依據高測中心之特性,初步建議可針對污水高效處理單元/系統提供測試測試。測試水源以臨海污水處理廠初沉池或膜濾池處理後之出流水為主,測試設備主要分為污水高效處理處理單元/系統及套裝系統,初步建議如下:
一、薄膜(環工)相關設備
(一)膜生物反應器(Membrane Bioreactor, MBR)
(二)微過濾膜(Microfiltration, MF)
(三)超過濾膜(Ultrafiltration, UF)
(四)逆滲透膜(Reverse Osmosis, RO)
二、環工相關創新技術
(一)移動床生物膜反應器(Moving Bed Biofilm Reactor, MBBR)
(二)生物濾床法(Biological Aerated Filter, BAF)
(三)纖維快濾(Fiber Filter, FF)
(四)盤式過濾器(Disc Filter)
三、其他低能耗處理單元
除建議低能耗處理單元外,也鼓勵測試廠商進行包含高級污水處理流程之項目
套裝系統之測試,套裝系統建議測試項目說明包含:前處理過濾裝置、MF 或 UF 或
MBR 機組、RO 逆滲透機組等。
3. 申請測試要求
申請測試單位(廠商)應依以下申請測試規劃辦理測試:
一、進場測試每期180 日曆天(含設備建置、測試、撤場),其中設備測試至少應連續運轉 90 日曆天註(可不含例假日),連續運轉期間每次停機不得超過 12 小時,並保留相關啟停記錄供審核。若無法符合上述規定,應於測試構想書詳述測試期程及操作模式。每一測試期結束前 60 日如有需求可提出展延申請,甲方得視情況核可展延天數。
二、臨海 BTO 計畫將提供測試水源(臨海污水處理廠初沉池及膜濾池出流水),各廠商可依其需求決定取用測試水源,相關接管作業需會同水利局或管理單位及民間機構配合辦理,以確保各系統運轉無虞。
三、建議每日處理水量至少為 10 噸立方公尺以上為原則。最大取水測試量不得超過200 CMD。如無法符合上述規定,應於測試構想書詳述取水量以及操作模式。
四、高測中心供應自來水、電源及獨立電表(380 V),用電部分由廠商自行依指定位置辦理電力銜接。
五、測試單位需依測試構想書之處理流程設置測試,如有異動原規劃處理流程,應函文通知水利局及管理單位。
六、測試單位需簽署水質切結書,以保證放流水符合臨海水資源中心污水廠進流限值,並同意民間機構得不定期進行放流水採樣。測試單位應自行設置放流採樣口。
七、測試單位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線上監測設施,如流量、pH 及導電度等項目。
八、放流水之線上監測設施相關數據須配合既有系統介面製作且回傳至污水處理廠中央控制室或指定地點(測試機組及人員並具備 Modbus TCP/RS-485 等通訊協定開發設計),以利民間機構及管理單位確認放流水水質符合水資中心進流水標準。
九、測試期間使用之化學藥劑應於申請階段提出並審查同意後方能使用,相關化學藥劑應妥善管理,設備之維修與電費、耗材藥劑,由測試廠商自行負責。測試期間廠商需維持環境整潔,並自行處理垃圾。
十、測試期間所產生之廢水與產水,應設置放流設施(含線上監測儀器)至臨海 BTO計畫既有之放流管預留處,且考量溢流保護措施,以免試驗場區發生積水情形。
十一、測試結束後,廠商應依規定即時撤離,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撤離時,水利局則扣提保證金,並應依通知期限清除相關測試設備,如仍未於限期內辦理撤離,則無條件授權由水利局清除廢棄,廠商不得異議。
十二、測試期間廠商應保持測試空間及公共空間清潔,經管理單位檢查若有過於髒亂之情形將提出書面缺失要求改善,無法改善者將依環境清潔費用扣除保證金。
註:考量例假日或無進行操作之因素,提供 30 日作為進廠、測試、撤場之緩衝,規定需連續運轉 90 日。
4. 退場機制
進場測試每期180 日曆天(含設備建置、測試、撤場),必要時得於測試期滿前60 日申請展延,如有特殊測試天數需求將另請廠商提出申請,原則上甲方收到乙方申請展延公文後 20 日內會回覆是否同意,並視情況核可展延天數。 設備測試至少應連續運轉 90 日曆天(可不含例假日),連續運轉期間每次停機不得超過 12 小時。測試完畢,且不須申請展延之廠商,應於測試期結束前遷離,並應將工作場所復原,待管理單位確認場地確實復原並無待繳費用後辦理退場程序並歸還保證金。 測試單位於進場後若有下列狀況,得提前與其終止契約,且應於 10 日內或限定期限內遷離,並應將工作場所復原:
一、測試單位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
二、工作或營業項目明顯與原申請測試項目不符,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三、測試後廢水若不符規定之污水廠進流水標準應自行負責清運及處理,未處理者將不退還保證金。
四、違反雙方所簽契約內容。
五、違反測試管理原則之規定事項,經勸導仍不願配合改善者。
六、其他重大事項經機關決議應終止契約者。
5. 申請流程及收費方式
欲申請測試之廠商需研提測試設備或處理程序,並於測試構想書經由審查通過後方可參與測試,測試申請流程及收費方式等內容分說明如後。
6. 收費方式及廠商責任
一、承租費用說明
高測中心將來係由水利局直接管理營運並對外收費,符合高雄市有財產的定義,建議得參考高雄市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作業手冊第二章土地管理之第二節管理使用中租用契約規定∶「提供府外單位使用者,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42、44 條規定辦理,並應計收租金或使用費」。本中心使用費計價基準比照「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及出租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五點計算,房屋:依房屋課稅現值,以年利率百分之十計收。相關費用收取除用電費取實用實收方式外,皆以月為單位,未滿一個月,仍以一個月收費。
(一)基本租金
高測中心共設有 3 組測試空間,每組租金為 8,500 元/月,使用空間包含測試空間 1 組及 2 樓辦公室 1 間。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6,633元(依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13 年房屋稅課稅明細表,總現值/ 面積=10,251,800/1545.48),依上揭作業規定以 10%計收,每平方公尺每月使用費為 56 元,故申請測試廠商使用一單位(測試空間 70 平方公尺、2 樓辦公室65 平方公尺,以150 平方公尺計價),每月以 8,500 元計收。 查本計畫測試空間公告地價為每平方公尺 3,600 元,依照上揭作業規定以 5%計收,乘以計價樓地板比例,一單位測試空間(150 平方公尺)每月以950 元計收。
(二)保證金
承租高測中心之保證金為 2 個月租金。
(三)電費
本計畫測試廠商電費支付及分攤費用如下:
1. 本計畫設置電盤供測試廠商進行電力銜接,廠商需於提交測試構想書中說明各項需求,且包含預估日用電量。
2. 測試空間設有獨立電錶記錄廠商用電量。
3. 公共空間用電以總用電量減去各廠商測試空間用電後依廠商數量平均分攤。
4. 進駐廠商用電將依電錶紀錄使用電量,若僅一家廠商進駐,則按台電帳單進行收費;若兩家或以上廠商進駐,則以公共空間用電平均值加上各家廠商測試區域用電量進行費用攤分。廠商應於機關開具電費收據(或接獲通知)10 日內需完成電費繳交。
5. 每月抄表將比照台電抄表時間辦理,並事先通知廠商要求會同,如無法會同抄表則不得對抄表結果有異議。
6. 最後一期電費將於測試完成後進行結算。
二、收費方式
廠商應於機關開具收據(或接獲通知)10 日內繳納相關費用。初次申請者將於簽訂契約後接獲通知要求繳納全期租金及保證金,申請展延者將於申請通過後接獲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 相關費用應於接獲通知後 10 日內完成繳納方可完成退場程序並退還保證金。
三、廠商應承擔之責任
(一)本計畫提供測試用地,相關設備廠商需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任何損壞,機關不負任何修復或賠償責任。
(二)測試設備設置費用、操作期間電費、耗材費、藥品費、水質檢測費用、保險費等,皆由廠商自行負擔。
(三)所有設備維護清潔由廠商自行安排處理。
(四)設施如發生異常情形或停機,需通知本計畫單位,廠商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處置。異常情形如影響環境或其他廠商運作,廠商如無法於 3 小內派員處理,主計畫單位將進行緊急處理,如斷電或強制關閉系統,屆時如影響廠商設備將不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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