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

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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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申請所需附件請詳文末鏈接。>

1 申請程序

1.1 申請方法

一、欲參與測試廠商,至本網站下載測試申請表(如附件一),提送申請資料至管理單位郵箱(林小姐,[email protected])。

二、測試申請表須載明測試設備預計進廠日期,進廠日期應為機關上班日,機關上班日為週一至週五(國定假日除外)。

三、測試申請應備資料包括測試申請表、測試構想書、水質切結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其中測試申請表中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統一編號、營業額、資本額、測試領域、申請需求、聯絡人及其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若申請廠商為學術單位,則需填寫學校、實驗室名稱及研究項目。而測試構想書建議納入下列內容:公司概況(公司沿革、經營目標與願景、組織架構、成員經歷等)、測試構想(包含測試目的、測試規劃、效益分析、操作紀錄、廢水/污泥處置計畫、檢試驗計畫、緊急事件處置及通報、環境保護及職安作業。)

四、申請項目如有特殊因素導致無法符合 1.2 節規定者,應詳述於測試構想書,經同意後方得執行

五、待申請審查通過後將通知申請人進行簽約及繳納費用,並通知進廠時間。

六、測試完成後需提交測試成果報告(請依測試構想書所述內容說明實際執行成果)致機關存查;若廠商完成測試後,未提交成果報告者,將不予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

 

1.2 進駐規定

申請測試單位(廠商)應依以下申請測試規劃辦理測試:

一、進場測試每期180 日曆天(含設備建置、測試、撤場),其中設備測試至少應連續運轉 90 日曆天(可不含例假日),連續運轉期間每次停機不得超過 12 小時,並保留相關啟停記錄供審核。若無法符合上述規定,應於測試構想書詳述測試期程及操作模式。每一測試期結束前 60 日如有需求可提出展延申請,甲方得視情況核可展延天數。

二、臨海 BTO 計畫將提供測試水源(臨海污水處理廠初沉池及膜濾池出流水),各廠商可依其需求決定取用測試水源,相關接管作業需會同水利局或管理單位及民間機構配合辦理,以確保各系統運轉無虞。

三、建議每日處理水量至少為 10 立方公尺以上為原則。最大取水測試量不得超過200 CMD。如無法符合上述規定,應於測試構想書詳述取水量以及操作模式。

四、高測中心供應自來水、電源及獨立電表(380 V),用電部分由廠商自行依指定位置辦理電力銜接(本測試中心用電契約容量為 15 KW,由進駐廠商共同使用。若因個別廠商用電需求增加而須提升契約容量,其增加部分所衍生之基本電費及相關費用,應由該廠商自行負擔)。

五、測試單位需依測試構想書之處理流程設置測試,如有異動原規劃處理流程,應函文通知水利局及管理單位。

六、測試單位需簽署水質切結書(如附件三),以保證放流水符合臨海水資源中心污水廠進流限值(如下表),並同意民間機構得不定期進行放流水採樣。測試單位應自行設置放流採樣口。

七、測試單位應自行設置放流水水質線上監測設施,如流量、pH 及導電度等項目。

八、放流水之線上監測設施相關數據須配合既有系統介面製作且回傳至污水處理廠中央控制室或指定地點(測試機組及人員並具備 Modbus TCP/RS-485 等通訊協定開發設計),以利民間機構及管理單位確認放流水水質符合水資中心進流水標準。

九、測試期間使用之化學藥劑應於申請階段提出並審查同意後方能使用,相關化學藥劑應妥善管理,設備之維修與電費、耗材藥劑,由測試廠商自行負責。測試期間廠商需維持環境整潔,並自行處理垃圾

十、測試期間所產生之廢水與產水,應設置放流設施(含線上監測儀器)至臨海 BTO計畫既有之放流管預留處,且考量溢流保護措施,以免試驗場區發生積水情形。

十一、測試結束後,廠商應依規定即時撤離,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撤離時,水利局得扣提保證金,並應依通知期限清除相關測試設備,如仍未於限期內辦理撤離,則無條件授權由水利局清除廢棄,廠商不得異議。

十二、若無法滿足上述規定者,應於測試構想書詳述,經核定後依測試構想書執行

 

 

2 繳費程序

2.1 租金

一、高測中心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收取租金,每組租金為9,450元/月(包含租金及土地稅金),並收取2個月租金作為保證金。

二、進駐單位應於機關開具收據(或接獲通知)10日內繳納相關費用。初次申請者將於簽訂契約後接獲通知要求繳納全期租金及保證金,申請展延者將於申請通過後接獲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

2.2 電費

一、公共空間用電將以總電量減去各廠測試空間用電後依進駐單位數量平均分攤。

二、測試空間設有獨立電錶,用電費用依照各單位用電比例進行費用攤分。

三、上述獨立電錶將依照台電抄表時間進行當期用電量結算,並事先通知進駐單位會同結算,如無法會同則不得對結算結果有異議

四、最後一期電費將於測試完成後進行結算。

五、廠商應於機關開具電費收據(或接獲通知)10日內需完成電費繳交。

 

3 退場程序

一、進場測試每期180日曆天(含設備建置、測試、撤場),必要時得於測試期滿前60日申請展延,如有特殊測試天數需求將另請廠商提出申請,原則上甲方收到乙方申請展延公文後20日內會回覆是否同意,並視情況核可展延天數。

二、測試完畢,且不須申請展延之廠商,應於測試期結束前遷離,將工作場所復原並提送成果報告,待管理單位確認場地確實復原並無待繳費用後辦理退場程序並歸還保證金。

三、測試單位於進場後若有下列狀況,得提前與其終止契約,且應於10日內或限定期限內遷離,並應將工作場所復原:

(一)測試單位涉及違法情事,經調查屬實。

(二)工作或營業項目明顯與原申請測試項目不符,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三)測試後廢水若不符規定之污水廠進流水標準應自行負責清運及處理,未處理者將不退還保證金。

(四)違反雙方所簽契約內容。

(五)違反測試管理辦法之規定事項,經勸導仍不願配合改善者。

(六)其他重大事項經機關決議應終止契約者。

 

4 聲明

一、高測中心提供測試用地,相關設備廠商需自行妥善保管,如有任何損壞,機關不負任何修復或賠償責任

二、測試設備設置費用、操作期間電費、耗材費、藥品費、水質檢測費用、保險費等,皆由廠商自行負擔。

三、所有設備維護清潔由廠商自行安排處理。

四、設施如發生異常情形或停機,需通知管理單位,廠商應於24小時內進行處置。異常情形如影響環境或其他廠商運作,廠商如無法於3小時內派員處理,主計畫單位將進行緊急處理,如斷電或強制關閉系統,屆時如影響廠商設備將不予負責

 

附件一 高測中心測試申請表

附件二 高測中心測試構想書範本

附件三 高測中心水質切結書

<開啟附件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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